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銀行法第32條 - 和春技術學院-運籌管理系:MIS組 - Yahoo!奇摩部落格

一.依銀行法第32條規定:銀行不得對其持有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三以上之企業, 或本行負責人﹑職員﹑或主要股東,或對與本行 ... 和春運籌管理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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